股東長期借款掛賬有什么風險嗎?快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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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從公司借款長期不還被罰!
日常經營中,企業與股東之間相互借款的事常有發生,而且在企業賬面上會長期掛賬。這么做會有什么問題嗎?
黃山市某咨詢公司借給3名自然人股東合計870萬元,并非用于公司生產經營且2年后才歸還。
黃山市地稅局稽查局對該公司涉嫌稅務違法行為立案稽查,認定該筆借款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最終,稽查局對該公司做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認定該公司少代扣代繳3名自然人股東的個稅174萬元,要求補扣、補繳,并對該公司處罰款87萬元。
在案例中,盡管3名股東已經將借款全部還清了,但仍然要視為分紅補繳個稅,為什么?主要原因有二:
個人股東借款跨年不還,只要符合這三個條件就會被視為紅利分配:
1.借款未歸還,且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比如用于支付消費支出或購買家庭財產等;
2.納稅年度內未歸還。(納稅年度內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
根據財稅〔2003〕158號文件原文:“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
嚴格來說,“可”的意思,是可以這么做,也可以不這么做,相當于是授權,可以視為分紅,也可以不視為分紅。那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視為分紅呢?
至少有下面3種情形:
1.企業借款數額已經遠超可分配利潤或者企業根本就沒有利潤可供分配;
2.個人投資者在超過一個納稅年度但是短于1年的借款周期內償還的或在稅務稽查前已經還款的。
3.個人投資者與企業簽訂的就是長期借款合同,借款期限本身就超過1年。
稅務稽查不僅僅是補錢,還會降低企業納稅信用,直接影響公司跟政府、事業單位、國企的簽單合作。
如果股東們能做到公私分明,規范財務管理,這才是杜絕此類風險的最好方法。
股東向企業借款有什么稅務風險?
股東向企業借款,反映在企業賬面上,就是“其他應收款-自然人股東”科目長期掛賬,具體有什么稅務方面的風險呢?
稅務風險
如果是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2、增值稅風險
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會被視同提供貸款服務,即使沒有利息收入也要視同銷售,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確認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征收借款期間的增值稅。
“安全的”從公司拿錢
作為公司的股東,要怎么才能合規的從公司借款呢?又該怎么“安全的”從公司拿錢呢?
1.股東盡量不要從公司借款自用并長期不還;
2.借款必須用于公司經營需要,并需要保留與經營有關的證據;
3.借款盡量不要超過1年。
4.公司賬面上盡量不要長期掛賬股東個人的其他應收款,股東借款的涉稅風險最大。
5.股東若是有從公司的借款掛賬,用途必須是用于公司經營,而且有證據來證明與經營相關,避免涉稅風險。
比如:在借款條或者借款協議上能夠體現出借款的用途。
6.其他應收款科目隱藏了過多的涉稅風險,因為從科目含義上看是企業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并不必然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因此不要亂用其他應收款。
”安全的“拿錢
對于公司來說,有些費用是可以稅前列支的。但是需要滿足條件是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相關,并且合法合理。具體到股東,可以有以下一些事項:
1)股東的工資:
股東也可以是公司的職員,那么領一份工資也理所當然。因為有個人的免征額和專項附加扣除,那么可以相應的抵免一部分個稅。
2)領取備用金:
如果根據公司制度,股東可以有備用金,那么這就是合理的。
但是注意,備用金的金額要符合公司規定,后期沖抵的發票必須是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不能用家人不相關的開銷來沖抵。
3)直接報銷:
股東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在實際消費之后,都可以根據公司制度來報銷。但是不符合規定的個人開支也不要拿來報,因為公司稅前不能扣。
4)資產使用費:
比如股東有借款給企業,那么就應該按照規定簽訂合同,由公司向股東支付利息;或者公司使用了股東的其他資產,采用的是租賃的方式,那么也應向股東支付租金,這種情況下,也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2.稅后利潤分配
稅后利潤分配就是分紅。但分紅有不同的分法。
1)股東直接持股:
如果直接分紅給個人,那么稅率20%。如果只是想取出生活費,那就不建議分紅了,用工資薪金更好。
2)有限合伙企業持股:
這個情況下不會涉及交企業所得稅,很多時候被用以作為持股平臺。倘若此平臺設立在稅收優惠的地區,那么可以將綜合稅率降得比較低。這樣的平臺可以做多層嵌套設計,用以引進優秀的核心骨干人員。
3)有限公司持股:
這種情況下,很多時候不是為了實際分得資金,而是為了做進一步的投資。如果股東取出錢來本身就是為了投資的,那就不要用個人來分紅,用公司的形式,可以免于重復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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