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境內外彌補。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境內企業的虧損允許境外所得進行彌補;境外不同國家之間的企業盈虧可以互相彌補;境內已用境外盈利彌補的虧損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內盈利重復彌補。
02.注意事項
1. “困難行業企業”的具體范圍,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四大類。
2. 納稅人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應按照“先到期虧損先彌補、同時到期虧損先發生的先彌補”。
3. 企業季度預繳所得稅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如果納稅人以前年度結轉虧損額需要用2022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不得先報送2023年1季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否則會導致虧損彌補數據錯誤,無法正常辦理年度納稅申報。
4. 分立轉出的虧損額是指本年度企業分立按照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轉出的符合條件的虧損額。分立轉出的虧損額按虧損所屬年度填報,轉出虧損的虧損額以正數表示。
5. 合并、分立轉入的虧損額是指企業符合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轉入的不超過稅法虧損彌補年限規定的虧損額。合并、分立轉入的虧損額按虧損所屬年度填報,轉入的虧損額以負數表示。
03.案例填報分析
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填報彌補虧損涉稅事項主要關聯表單,如圖
1.一般企業填報彌補虧損涉稅事項
A公司主營建筑服務,2017—2021年發生虧損尚未彌補完畢,2022年度實現盈利。2017年虧損20萬元,2018年虧損3萬元,2019年虧損5.5萬元,2020年虧損0.8萬元,2021年虧損6萬元,2022年度盈利18萬。一般企業只需要按照虧損發生的自然年度順序進行虧損彌補即可。由于A公司為一般企業,最長的彌補虧損年限為5年,因此2017年尚未彌補完的2萬元就不能再結轉到以后年度進行彌補了,而2018年及后續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仍繼續結轉后年度。
2. 高新技術企業填報彌補虧損涉稅事項
甲企業2015年3月成立,2015年虧損100萬元,2016年盈利50萬元,2017年虧損200萬元,2018年盈利120萬元,2019年虧損130萬元,2020年盈利250萬元,2021年虧損50萬元,2022年虧損20萬。2020年,該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2022年繼續有效。2018年及以前年度第六列彌補虧損企業類型均為一般企業,2019年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因此彌補虧損企業類型填報200高新技術。
3. 困難企業填報彌補虧損涉稅事項
C企業為交通運輸企業,2018年成立,無境外所得,無合并分立事項,成立當年盈利10萬元,2019年盈利20萬元,2020年受疫情影響虧損30萬元,2021年受疫情影響虧損20萬元,2022年盈利5萬元。根據新政策,2020年的虧損最長彌補年限由2025年、延長到2028年。2021年的虧損最長彌補年限由2026年、延長到2029年。
再將有關數據填入《A10600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第11行填入相關內容。
04.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
9.《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10.《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
11.《財政部 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5號)
1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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