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兩人成立合伙企業,分別占比40%和60%,合伙企業注冊資本1000萬,B轉讓30%合伙份額給C,轉讓價格是400萬,轉讓后A、B、C分別占比40%,30%和30%。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到股份公司,按照10元/股價格購買100萬股。2年后C要求退伙,合伙企業對外轉讓其對應的30萬股份,金額是500萬。
合伙企業對外轉讓收益:500-30*10=200萬;C本次退伙后收回的合伙份額是300萬(盡管當初的投資是400萬),其虧損100萬,也就是說C本次退伙后,從投資到收回,盈利100萬。
第一種處理:C退伙分兩個行為,第一個行為合伙企業對外轉讓收益200萬,按照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稅;第二個行為退伙時的收益繳稅,因從合伙企業取得的退伙份額和當時投資相比是虧損的,第二個行為無需繳稅,但其虧損也不能抵減第一個行為的收益;
本案例中第二個行為是虧損,如果是盈利的話,盈利部分是按照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稅還是按照轉讓財產收入繳納個稅?如果是按照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稅,那么第一個行為和第二個行為是分開計算還是合并計算,如果是合并計算的話,那么虧損的情況下,為什么不能抵減第一個行為收益?如果是分開計算,年底是否需要合并清算匯繳,如果需要合并清算匯繳,同樣,在虧損的情況下,是否也需要把虧損也計算在里面呢?
第二種處理:C退伙時,其整體收益是(500-30*10)+(300-400)=100,按照100按照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稅。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反映的問題已轉辦至相關部門,反饋內容如下: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所反映的情況中,合伙企業和自然人合伙人的行為納稅主體不同,應分別計算:其中,針對第一個行為,合伙企業取得的收益應按照“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針對第二個行為,自然人合伙人退伙時的份額轉讓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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