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進項是水泥(取得了專票),銷項開出去是商品混凝土,水泥的進項能抵扣嗎?
答:分情況。
1.如果企業沒有商品混凝土的加工能力,只是商貿企業,購進的是水泥,銷項開出的是混凝土,先別考慮是否能抵扣進項的事了,稅局估計會找你說明原因,是否存在虛開或者虛抵的問題?商貿企業買來A商品只能賣A商品。
2.如果企業有商品混凝土的加工能力,且真實的從事了混凝土的加工與銷售,且混凝土對外銷售選擇的
一般計稅的,
作為原材料購進的水泥,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沒有問題。也就是說,生產加工企業,可以買來A、B、C商品生產加工成D商品對外銷售。對應采購的A、B、C商品的進項是可以抵扣的。
3.如果企業有商品混凝土的加工能力,且真實的從事了混凝土的加工與銷售,但混凝土對外銷售選擇的
簡易計稅的,
作為原材料購進的水泥,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
強調:企業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對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選擇簡易計稅的,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我公司為將樣品贈送客戶,還需要申報增值稅嗎?
答: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應在《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一》填寫至“未開具發票銷售額”欄次。 若是外購的,一般按照購買價來申報增值稅收入,若是自產的,視同銷售額應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企業購進土地使用權會計按照40年攤銷,稅前扣除能按10年攤銷嗎?
答:不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八條規定:
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未超過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之所以做出上述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減少稅會差異,盡可能使稅收與會計協調一致,方便納稅人納申報和稅務機關稅收征管。 該規定出臺后,依然還有一些爭議,總局又專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專門針對每家企業都會遇到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稅前扣除做出規定:
(一)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準予在剩余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二)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三)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四)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上述規定中的第(二)項已經說的很清楚:當會計折舊年限>稅法最低折舊年限的,稅前扣除應按照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
雖然總局沒有針對無形資產出臺類似規定,但是固定資產折舊與無形資產攤銷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方面,有太多的相似性,而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并沒有限制范圍,同樣可以適用于無形資產的攤銷。
另外,還有一個例子可以作為證明:企業會計核算“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核算也是不計提折舊或攤銷,同樣在很多省市區稅務局的實際執行口徑中也是不得稅前扣除折舊或攤銷。“投資性房地產”核算,也包括用于出租或賺取差價的土地使用權,與在“無形資產”核算的相比只是換了一個會計科目,在稅務方面其實都是一樣的。
【進項是水泥,銷項開出去是商品混凝土,進項能抵扣嗎?】出自新零工靈活用工平臺,轉載請注明出處,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