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企業取得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是否為應稅收入?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因此,企業收到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款,賬務上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不影響企業利潤總額,因此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02,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增值稅規定,當期可加計抵扣進項稅額的部分,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會計司發布的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一一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因此,該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03,符合增值稅免征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的增值稅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因此,該部分免征的增值稅應計入企業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04,企業辦理的雇主責任險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規定,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05,企業組織員工外岀培訓期間,發生的餐費、住宿費、交通費等支岀,可否并入職工教育經費計算限額并稅前扣除?
06,銀行罰息是否可稅前扣除?
07,企業為少數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是否可稅前扣除?
08,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發生的用工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吿》(國家稅務總局公吿2015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一是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09,企業2021年12月末計提的年終一次性獎金,2022年2月發放的,如何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2021年12月末計提的年終一次性獎金,2022年2月發放的,可以在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繳申報時稅前扣除。
10,按規定享受新購置的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或者減半一次性扣除的企業,會計處理是否也需要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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