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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合同,交不交印花稅?

2023-04-23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中書立、領受、使用的應稅經濟憑證征收的一種稅。
印花稅歷史悠久,最早開始于1624年的荷蘭。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于1988年開始實施。
 
《印花稅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公布,《印花稅法》將于2022年7月1日開始執行,屆時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沒簽合同,到底交不交印花稅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就是看暫行條例里面印花稅的征稅范圍就完事了。
《暫行條例》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所以,本條例所列舉憑證就是應稅范圍。
 
這個所列舉憑證具體指的是什么?
《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所以,這里也已經明確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的也是應納稅憑證的范圍,這句話就很明確的說了,不一定必須簽訂了合同才需要繳納印花稅。
 
對于具備合同效力、約束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憑證也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什么是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其實也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具有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于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表現,對當事人的一般拘束力,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也就是所謂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只要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的憑證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這里看重的是實質,而不是所謂的合同兩個字眼。
 
很多人說,2022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印花稅法已經取消了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的字眼。
確實,印花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 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靈活用工

我們在新稅法里面看不到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的字眼了。
很多人覺得,是不是意味著沒簽訂合同就不用交稅了,不是這樣理解。
 
實質上,如果企業沒有簽訂合同,但是實際經營中有所謂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本身就具有合同的屬性并且在按照合同使用,其實我們就認為它就是一種合同的表現形式,沒有必要再單獨注明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字眼。
新印花稅法要求合同是書面形式,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所以,書面形式不單是指的合同書,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也是書面合同的一部分,當合同使用。。
所以,我個人覺得從始至終,我們理解這個問題主要的還是從合同的表現形式上考慮,只要表現出雙方權利義務的,不管是合同書,還是什么確認單,協議單據其實就是印花稅法里面所稱的合同,都應該繳納印花稅。

本文出自新零工靈活用工平臺 http://zupuwei.cn/news/zhishi/158.html  轉載你標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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