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三餐沒空做,點個餐;藥品雜貨著急用,喊跑腿……幾乎無處不在的外賣服務,已成為社會生活至關重要的一部分,相關數據顯示,中國網上外賣用戶規模已接近5億人,外賣市場總體規模近萬億元。騎手,作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理所當然地走到了臺前。
隨著外賣平臺規模的急劇擴張,騎手的用工模式也在不斷改變。
從最開始的傳統模式到現在的眾包與專送模式,騎手的勞動保障權益在不斷變化的同時,平臺企業的用工風險也在逐漸增加。
從平臺企業發展至今,一共經歷了三種用工模式:傳統模式、眾包模式、專送模式。
其中傳統模式市場占比越發減少,所以我們將以眾包模式、專送模式為大家深度剖析平臺企業的用工模式。
外賣騎手與平臺、外包企業的用工現狀
當前外賣騎手用工關系復雜,一方面,圍繞網絡經營平臺,存在平臺、外包企業與外賣騎手三方主體,在外包企業層層轉包情形下,又有人力型外包企業、站點型外包企業等多重主體;另一方面,平臺與騎手的合作模式以及薪金支付方式又存在不同類型,導致確認外賣騎手的用工關系性質須得撥開層層迷霧。
1、外賣騎手與平臺企業的三種合作模式
(1)專送(全職騎手)
平臺與騎手直接簽訂勞動合同,騎手為平臺自營騎手,即平臺的內部員工。合作模式上,由平臺系統直接向騎手派單,派送范圍一般在3公里以內,騎手更加注重服務質量及時效。平臺規定騎手的上下班時間,即每天必須在線多少小時,接多少單等。收入模式上,騎手接受平臺發放的固定底薪,或根據送單量決定薪酬(每單不論距離為固定價),以及計件補貼、距離補貼等,并由平臺繳納“五險一金”。
(2)外包
在該模式下,平臺會將部分配送業務外包給第三方公司,如“餓了么”將配送服務外包給“蜂鳥配送”,騎手由外包平臺招募,騎手以勞務派遣的形式為平臺提供配送服務。
(3)眾包(兼職騎手)
在該模式下,騎手并非專職,其僅需下載app及注冊賬號即可擔任。業務模式上,眾包平臺實行搶單制,即由平臺向眾包騎手群體推送訂單,眾包騎手利用手機搶單(一般為距離較遠不好配送的訂單)。眾包騎手擁有極高的自主性,可任意選擇是否接單、搶單時間、配送地點。收入模式上,眾包騎手無固定薪酬,平臺根據配送距離計算訂單單價,騎手收入全憑搶單量,多勞多得。
2、平臺與外包企業、外賣騎手相互之間的四種用工形式
在該模式下,一般由平臺與站點型外包企業簽訂配送服務代理協議,授權站點型外包企業經營某地區的配送業務。
部分站點型外包企業采用自行招聘的方式招募騎手,騎手與站點型外包企業簽訂勞動或勞務協議(多數管理不規范,未簽訂任何協議),或者是簽訂協議但不給騎手協議。
部分站點型外包企業與人力型外包企業簽訂協議,由人力型外包企業指派騎手開展配送業務。騎手與人力型外包企業簽訂勞動或勞務協議。
2)平臺將配送業務發包給人力型外包企業,由人力型外包企業向站點型外包企業指派
在該模式下,平臺與人力型外包企業簽訂配送服務代理協議。鑒于人力型外包企業自身并不開展配送業務,通常是招募騎手后,向站點型外包企業指派。但實踐中,騎手可能在站點型外包企業處應聘,但實際與人力型外包企業簽約。
3)平臺將配送業務發包給人力型外包企業,其后人力型外包企業層層轉包
在該模式下,平臺與人力型外包企業簽訂配送服務代理協議。大型人力外包企業可能出于自身風險考慮,又將配送業務層層轉包給其他人力型外包企業或站點型外包企業。
在層層轉包的末端,仍由站點型外包企業實際運營配送業務,其繼續采用自行招聘或接受人力型外包企業指派騎手的方式經營。
4)在眾包模式下,存在著平臺直接開展眾包業務,以及平臺將眾包業務發包給人力型外包企業(眾包+外包)兩種模式
眾包模式下,騎手多為自行在眾包配送平臺app上注冊,成為兼職騎手,該模式下騎手自主性較強,是當前共享經濟下的新業態類型。
若由平臺直接眾包,騎手注冊時可能與平臺通過電子協議的方式簽訂網約工協議。若由平臺將眾包業務發包給人力型外包企業,騎手注冊時通過電子協議的方式與人力型外包企業簽訂網約工協議。
3、騎手薪酬的計算方式與發放方式
騎手薪酬的計算方式多為固定工資+計件提成或無底薪+按件計費;在薪酬發放方式上,有以下幾類:
即平臺支付型,平臺從消費者處收取費用后,按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費用,逐次或定期向騎手發放或騎手自提;或,
外包企業支付型,平臺從消費者處收取費用后與外包公司結算,由外包公司向騎手發放;或,
授權平臺按“平臺支付型”的方式代為發放;或,
外包公司直接向騎手發放報酬。
對“外賣騎手”用工關系的界定
一)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包括全日制騎手和非全日制騎手,具體如下:
1. “全日制騎手”是“配送合作商”直接招用的“外賣騎手”。“配送合作商”與“全日制騎手”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
2. “非全日制騎手”是在同一配送合作商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外賣騎手”。“配送合作商”與“非全日制騎手”建立非全日制用工關系的,應當訂立書面或口頭形式的勞動合同。
二)勞務派遣關系
“勞務派遣騎手”是勞務派遣單位招用并派遣至“配送合作商”工作的“外賣騎手”,其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與“配送合作商”形成實際用工關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騎手”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與“配送合作商”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三)勞務關系或承攬關系
“眾包騎手”是與“平臺企業”或其“勞務外包企業”簽訂網約配送員協議的“外賣騎手”,屬于靈活就業人員,其與“平臺企業”或“勞務外包企業”建立勞務、承攬等法律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非全日制用工關系和實際用工關系。
對于互聯網外賣平臺與騎手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綜合分析以下因素進行認定:二者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是按時給付勞動報酬還是按勞結算勞動報酬;是繼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騎手所提供的勞動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還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等。如果騎手與外賣平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務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雇傭關系。如用工者僅為騎手和商戶提供締約平臺并通過該種居間活動獲取報酬,騎手在平臺上自由接單,無人安排、干預,勞動時間自由,按單獲得商戶報酬,則符合承攬合同的特征。
近年來,受益于互聯網、云計算和大數據的廣泛應用,平臺經濟得到迅速發展,依托網絡平臺就業的快遞員、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新業態勞動者數量大增。就外賣騎手而言,實踐中,鑒于平臺企業、外包企業、騎手之間的合作模式和法律關系的多樣化,騎手的用工主體、用工模式也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