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靈活用工人員從平臺獲得的收入作為經營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靈活用工人員從平臺獲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兩大類。靈活用工人員在平臺上從事設計、咨詢、講學、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等勞務取得的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由支付勞務報酬的單位或個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時并入綜合所得,按年計稅、多退少補。靈活用工人員注冊成立個體工商戶、或者雖未注冊但在平臺從事生產、經營性質活動的,其取得的收入屬于“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經營所得稅率表,按年計稅。
政策解析:經營所得自行報稅
經營所得的條件為:
1、以個體工商戶身份提供服務。
2、雖未注冊但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不屬于勞務報酬的相關活動。
4、“經營所得”按照(收入-成本)*適用稅率,年度納稅;核定征收的個人經營所得按次或按季度進行納稅。
靈活用工人員屬于具有獨立納稅能力的納稅主體,應依法按期自行納稅申報,不屬于委托代征稅收的范圍。平臺不用代扣代繳!靈活用工人員屬于具有獨立納稅能力的納稅主體,應依法按期自行納稅申報,不屬于委托代征稅收的范圍。平臺不用代扣代繳!
【關于明確靈活用工人員從平臺獲得的收入作為經營所得】出自新零工靈活用工平臺,轉載請注明出處,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