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各大企業突破傳統用工方式,在企業管理模式上,傳統用工模式和新興靈活用工模式逐漸融合。
相較于傳統用工方式來說,新興靈活用工模式能降低成本、降低工作壓力、提升工作效率。
靈活用工應用范圍逐漸擴大,隨之而來的是靈活用工行業的數字化進程。為更好服務企業日益擴大以及升級的靈活用工需求,通過線上交易系統企業可以實時查看靈活用工流程進度、及時發放酬勞、按照國家要求申報納稅……
“合規”是靈活用工行業極為重要的關鍵詞
其一,使用靈活用工的企業需面臨用工關系難界定、零散任務管理難度大、資金結算項目龐雜、財稅結算復雜等顯性痛點;
其二,在企業使用靈活用工過程中還承擔著財稅能否合規的風險。專家指示:
靈活用工平臺服務的規范化,將為企業保駕護航,所以企業在選擇靈活用工服務平臺時,一定要選擇安全系數高、具備超高風險管控能力的大品牌,以保證企業日常運轉中的合規與安全。
共享經濟下,企業財稅管理須合規化
共享經濟模式下,企業財稅管理須合規治理。隨著國家一系列企業合規經營政策的出臺和指引,以及財稅數字化的推進,科技化、自動化、數字化的財稅管理如何做到合規治理,是每一個正在高速發展中的企業必須跨過的門檻。
如果企業主們缺乏系統性財務管理思維和合規意識,會導致企業在后續發展中引發一系列經營風險。尤其在趨于數字化、集中化的財稅管理模式的推進過程中,紛繁復雜的稅務數據有待打通、分散式的財稅管理系統有待整合。在此背景下,企業的財務模型是否健康、穩定,能否合規落地,關系著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以及整體運營是否能夠平穩推進和發展。
共享經濟下,企業用工管理須規范化
《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2022)》披露,一些企業存在用工管理不規范。共享平臺上的靈活用工對傳統的勞動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
一方面,勞動者權益保障缺位。由于當前關于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有關制度規定,包括法定工作時間、最低工作標準、失業保險、員工福利等,都是建立在明確的勞動關系基礎之上,這讓勞動關系不明確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被排除在法定保護之外,平臺企業缺乏充分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意識和動力。
另一方面,新技術手段支撐下的過度勞動控制。在算法技術尋求“最優解”的屬性之下,平臺對勞動者效率的控制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對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風險隱患。
靈活用工在近年受到各大行業的大范圍使用,與它所具有的強大優勢密不可分,
既能降低用人成本、又能拉升企業人效,極具性價比。
而極具前景的靈活用工模式,就是企業與從業者之間建立平等合作關系,而并非雇傭關系,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雙方需要承擔的責任,能良好地滿足自身短期、臨時等用工需求。與此同時,
從業者也不用再遵從企業的規章制度與要求、受企業管束,只需要努力工作就能賺到遠超以往的月收入,對從業者緩解工作壓力十分有幫助。所以不難看出,
靈活用工確實是性價比極高的用工方式,既能讓企業增加業績效益,又能讓從業者提高個人收入,價值不可估量。
企業識別和應對靈活用工平臺風險的“五步法”
總結了識別和應對風險的“五步法”具體如下:
第一步 靈活用工平臺是否與稅務機關簽訂《委托代征協議》
企業與靈活用工平臺進行業務合作,首先應注意該靈活用工平臺是否與稅務機關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可以直接從平臺獲取委托代征協議查看,也可以在省、市、縣稅務機關的官網專欄查看企業委托代征單位公示信息,是否包含該靈活用工平臺。
第二步 采購的服務是否屬于靈活用工平臺業務經營范圍
在與靈活用工平臺開展合作之前,企業需確定自身業務是否屬于靈活用工平臺的經營范圍。根據前文對靈活用工平臺經營范圍的描述,企業與靈活用工平臺開展合作必須在靈活用工平臺的經營范圍內。靈活用工平臺只能開具或幫企業代開在業務經營范圍內的發票。若企業堅持要求平臺開具或者代開不在平臺業務范圍內的發票,就算是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都存在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且監管機構將嚴厲打擊開展超經營范圍業務的靈活用工平臺,并將平臺拉入失信單位,涉及虛開發票的,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第三步 與靈活用工平臺合作的業務本身是否真實
業務是否真實是靈活用工平臺運作的核心。大數據監管下,平臺企業的業務流、發票流、合同流、資金流等將納入監管視野,被用于評估其數據匹配情況。監管機構可以根據會員注冊信息、靈活用工合同信息、發票開具信息、資金收支信息等數據,按季對靈活用工的業務流、合同流、發票流、資金流等進行關聯分析,監控是否存在靈活用工協議與會員注冊信息不一致、業務流與資金流不一致、合同流與發票流不一致、發票流與資金流不一致等問題。
因此,合規使用靈活用工平臺,企業須確保業務真實,不得騙取平臺開具發票、企業與平臺串通、無真實用工虛構業務共同牟利或者利用靈活用工平臺減少稅款等情況。
第四步 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界定是否準確
靈活用工人員從互聯網平臺獲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兩大類。目前很多人對靈活用工平臺有誤區,很難區分業務收入屬于勞務報酬還是經營所得,片面地認為“自然人在靈活用工平臺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以個體工商戶主體提供各類服務,均屬于經營所得,可以按照靈活用工平臺對于經營所得核定征收的政策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采購靈活用工服務時,不應因是否使用靈活用工平臺、或使用何種靈活用工平臺等因素影響對個人收入性質的判斷,而應參照“靈活用工平臺未介入時”企業與個人之間的業務實質與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方式,判斷個人收入屬于“經營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
第五步 靈活用工業務金額認定是否合理
與靈活用工平臺開展相關業務時,企業對業務金額的認定,關乎企業支付成本的確定。除稅局外,其他監管機構和利益相關者亦會對企業支付的高額勞務費用進行特別關注。若存在通過虛增成本少繳稅款的情況,不僅會導致財務報表錯誤列報,稅務機關還將依法對企業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罰款的處理等處罰決定。
企業應當保留用工名錄等相關信息、支出憑證、款項簽收憑據等原始單據,并與合同、業務執行情況、發票等進行匹配,以佐證應實際支付的金額的合理性。
隨著新興行業的崛起以及企業業務模式的變化,采用靈活用工平臺因為能夠解決企業和個人的諸多痛點而備受青睞,是一些互聯網+企業減少企業用工成本不可或缺的業務方式。然而目前市場上一些不合規的“靈活用工平臺”對企業進行過度的宣傳誤導,致使企業對靈活用工平臺存在一些過高的“期待”;以及近期靈活用工平臺頻頻“暴雷”也導致社會普遍對靈活用工平臺抱有疑慮,使得合規運營的靈活用工平臺及對靈活用工平臺有著真實業務需求的企業也頻受掣肘。我們認為,對于真實、合理的業務需求,在各方充分考慮并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是可以采用靈活用工平臺的。
一般企業若存在勞務成本支出,撮合交易下,不可避免會取得靈活用工平臺處委托代開的個人勞務費發票。轉售交易下,會取得靈活用工平臺處取得開具的平臺抬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建議企業根據上述“五步法”方式審查靈活用工平臺的資質以及發票的合規性,提前收集并準備證明企業業務真實性的材料等,避免因濫用靈活用工平臺,對企業造成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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