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經營中,企業與股東之間難免會有一些資金往來,如股東從公司借款、股東借款給公司等。這類往來款,剪不斷理還亂,掛賬金額越多,持續時間越長,就越容易出問題。同時,現在監管部門很關注這類往來款,其中的涉稅風險及法律風險不容小覷。該如何規避呢?大家跟著新零工一起來看看吧!
一、股東向企業借款有何稅務風險?如何處理?
自然人股東從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視同分紅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應對建議:股東于納稅年度終了前將借款歸還到公司,次年年初(另一年)再重新借出。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如果股東從公司借款,又并非經營活動需要,可能被視為抽逃出資。
應對建議:公司日常費用報銷,由股東所借款項沖抵;賬上不能顯示股東借款長期掛賬未動。
股東從公司借款,相當于公司無償為股東提供了“貸款服務”,可能會被認為上述“視同銷售”,而被計算繳納增值稅。
(1)賬務上通過“其他應收款——備用金”核算,費用報銷通過此科目,以證明并非提供“貸款服務”,而只是經營活動所需。
(2)小規模納稅人控制總體銷售額,以使視同銷售計算后,仍符合免稅條件。
二,企業向股東借款有何稅務風險?如何處理?
如果公司存在長期未付債務,可能被視為“不必歸還”,而要求繳納企業所得稅。
(2)結轉實收資本(若出資未完成)或者資本公積(若出資已經完成)。
稅法規定,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1)新“個人所得稅法”新增此條款,但目前實務中使用不多。若有必要,可盡量向稅務機關說明“經營需要”、“正當理由”等原因。
(2)債轉股增加企業的實收資本,這種方式下,企業不僅無需歸還借款,還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3)作為未支付股東的利潤,有的企業掛賬“其他應付款-自然人股東”,實際是屬于公司作出了利潤分配方案,而未支付股東的利潤,這種情況下,企業要代扣代繳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三、股東向企業借款的一些建議
1、股東盡量不要從公司借款自用并長期不還;
2、借款必須用于公司經營需要,并需要保留與經營有關的證據;
3、借款盡量不要超過1年;
4、公司賬面上盡量不要長期掛賬股東個人的其他應收款,股東借款的涉稅風險最大;
5、股東若是有從公司的借款掛賬,用途必須是用于公司經營,而且有證據來證明與經營相關,避免涉稅風險;
比如:在借款條或者借款協議上能夠體現出借款的用途。
在此提示大家,隨著“金稅四期”的來臨、信息化手段的加強,在多方位的監管下,企業通過“其他應收款”弄虛作假的風險越來越大,因此不要亂用其他應收款。
四、股東“安全地”從公司拿錢的方法!
對于公司來說,有些費用是可以稅前列支的。但是需要滿足條件是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相關,并且合法合理。
1、股東的工資:大部分企業的股東一般都會在公司任職,任職就可以領工資,一年十萬二十萬的養家糊口是需要的,而且這個收入級別算上起征點,社保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個稅交不了多少錢。
2、領取備用金:如果根據公司制度,股東可以有備用金,那么這就是合理的。但是注意,備用金的金額要符合公司規定,后期沖抵的發票必須是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不能用家人不相關的開銷來沖抵。
3、直接報銷:股東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在實際消費之后,都可以根據公司制度來報銷。但是不符合規定的個人開支也不要拿來報,因為公司稅前不能扣。
4、資產使用費:比如股東有借款給企業,那么就應該按照規定簽訂合同,由公司向股東支付利息;或者公司使用了股東的其他資產,采用的是租賃的方式,那么也應向股東支付租金。這種情況下,需要交個人所得稅,且稅率是20%,相對來說還是比較高的。
5、其他方式:可以利用現有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合伙企業等形式降低領取分紅個稅,可以將綜合稅率降得比較低,具體操作方式糧餉君給大家總結在了這些文件里。
涉稅問題都需要細致的規劃,除了常規的四流合一以外,最近還有要做信息證據流的風向。
在實際況中,什么方案合適,應該怎么做方案,都需要提前定制,拿不準或者有疑問的話可以聯系我們 新零工靈活用工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