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收入確認常見風險點案例分析
2023-05-17
本期,新零工靈活用工平臺通過案例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收入確認常見風險點加以說明,供各位納稅人參考!
1.收入確認的時點理解有誤
對于收入的確認時點,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有明確規定。以房地產企業為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但在實務中,對于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銷售的房地產項目,部分房地產企業對政策理解有偏差,在開票后才確認收入,導致確認收入時點延后,產生涉稅風險。
A公司是一家房地產企業,2021年簽訂了辦公樓整售合同,合同約定收款方式為分期收款,收款時間分別為2021年6月和8月、2022年3月和7月,而實際收款時間為2021年6月和8月、2022年3月和6月。該項目于2020年12月完工,2021年8月實際交付。A公司在2021年12月開具全部的增值稅發票,并在2021年12月確認收入,申報了企業所得稅。
A公司年末一次性確認大筆收入的情況引起了稅務機關的關注。考慮到房地產企業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情況較為少見,且收入金額較大,于是,稅務機關向A公司進行風險提醒。經納稅輔導,稅務人員發現,A公司銷售收入確認時點不符合政策規定。由于前三期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與實際收款時間一致,該企業應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確認收入;最后一期付款方提前付款,應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也就是說,A公司應在2021年6月和8月、2022年3月和6月確認收入。
風險提示:
實務中,企業銷售產品的收款方式有多種,如一次性全額收款、分期收款、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采取委托方式銷售等等。現行稅收政策對不同的收款方式確認收入時點有明確的規定。企業應嚴格按照規定,區別不同的收款方式,對應不同時點確認收入,切不可簡單地理解成收到款項或開具發票后再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卻不確認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在實務中,部分企業對銷售商品確認收入的條件理解不準確,或為了逃避繳納稅款,在銷售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沒有確認收入,導致少繳稅款。
B公司為一家貿易公司,主要銷售電子計算機配套產品。稅務人員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該公司2019年取得大量進項發票,項目為計算機存儲設備、無線路由器、移動硬盤等電子產品,其財務報表中庫存商品、預收賬款、應收賬款等科目直到2020年底期末余額仍然較大,但2019年、2020年銷售收入并沒有明顯增長。
稅務人員分析發現,電子產品更新換代較快,企業不太可能長期大量壓貨,該企業存在少計收入從而少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風險。經核查,該公司2019年開始規劃融資。為了達到經營收入指標要求,同時也為了滿足業績,以獲得供應商更高返點,該公司從2019年開始,大量購入電子計算機配套產品,因而進項增長較快。這些產品在2020年上半年已陸續完成銷售,并已交付客戶,只是部分貨款還未收訖。為避免繳納稅款造成資金緊張,該公司一直沒有確認收入,造成少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經納稅輔導,企業已認識到錯誤,補繳了稅款,并繳納了相應的滯納金。
風險提示:
本案例中,B公司已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明確了銷售金額,同時商品已交付,成本也能夠明確核算,顯然符合銷售商品確認收入條件,應予以確認收入。企業在銷售商品時,應嚴格對照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的收入確認條件,及時確認收入。部分企業簡單地把收入確認條件理解成“收訖貨款”,其實是一種誤讀,容易觸發涉稅風險。
3.視同銷售額核算不準確
企業將自產產品作為樣品贈送給客戶是常見的市場行為,在稅務處理上屬于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視同銷售額應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按組成計稅價格。實務中,一些企業認為將自產產品作為樣品贈送客戶,并沒有給企業帶來現金流,因此沒有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或者認為贈送的樣品沒有產生增值,因此按產品成本確認視同銷售收入,這些都是對視同銷售行為的稅務處理理解不準確。
C公司是一家貿易公司。為擴大市場,C公司將自產產品作為樣品贈送給了客戶,產品成本為不含稅價格80萬元,當年該企業同類產品對外銷售的不含稅價格為100萬元。該公司在會計核算時,借記“銷售費用”90.4萬元,貸記“庫存商品”8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4萬元,在申報增值稅時按視同銷售申報銷售額80萬元,并繳納了相關稅款(不考慮附加稅費)。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該公司應首先按其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視同銷售額。也就是說,C公司視同銷售額,應為相應產品的對外銷售價格100萬元,而不是成本價80萬元。
視同銷售是企業經常會遇到的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雖然并沒有給企業帶來直接的現金流,但是稅務處理上應視同銷售處理,并按規定繳納相關稅款。同時,視同銷售行為銷售額的確定依據,一般是產品的銷售價格。企業在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時,應注意確認并準確確認收入,以免產生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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