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股權轉讓,所得稅申報繳稅誰來承擔?
自然人股東轉讓其間接持有的境內企業股權,常見情形是自然人先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有擬轉讓公司的股權,再由合伙企業直接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按照我國現行稅法,合伙企業層面無所得稅,而是穿透到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所得按“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自然人股東轉讓其間接持有的境內企業股權時,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二、個人股權轉讓收入的確定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
自然人的股權轉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對自然人的股權轉讓給出了六種判斷依據:(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2)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5)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以股權抵償債務等股權轉移行為已完成;(6)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五、納稅地點的確定
自然人轉讓股權納稅地點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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