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目、稅率
銷售服務——生活服務——旅游娛樂服務——旅游服務
一般納稅人:稅率:6%
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1%(2020.3.1~2022.3.31、2023.1.1~2023.12.31)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二)銷售額
1.全額納稅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可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旅行社購買旅游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例:2023年2月,乙公司組織公務考察,委托旅行社(小規模納稅人)安排住宿,取得旅行社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50000元,乙公司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500元。
2. 差額納稅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三項
注意:
(1)旅行社購買的旅游責任險不屬于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定的差額扣除項目,不可以差額扣除。
(2)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3)發票開具:差額部分(指扣除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即銷售方征多少增值稅,購買方抵多少增值稅。
開票方式有三種:一是全額開具普通發票;二是差額部分開具普通發票,剩余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是使用差額開票功能開具。根據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舉個例子:
某旅游公司系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4月份提供旅游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202000元,其中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以及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101000元。有三種開票方式:
1.使用差額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202000元和扣除額101000元,系統自動計算稅額1000元和票面不含稅金額201000元,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受票方如符合抵扣條件可以抵扣進項稅額1000元。
2.開具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普通發票
差額部分(扣除部分)不得開專票,普通發票不含稅金額100000元,稅額1000元,價稅合計101000元;剩余部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金額100000元,稅額1000元,價稅合計101000元。受票方如符合抵扣條件可以抵扣進項稅額1000元。
3.開一張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202000元,不含稅金額200000元,稅額2000元,受票方取得普通發票不能夠抵扣進項稅額。
(三)加計抵減政策
1.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例:某旅游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10月收取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旅游費用300萬元,其中支付給旅游目的地的地接公司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門票費194萬元,地接公司開具了增值稅發票。該旅游公司本月購進電腦、打印機等辦公設備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合計3萬元,該企業上期無留稅額,上期結轉的加計抵減額余額2萬元。該公司10月需繳納多少增值稅,如何向旅游服務購買方開票?
解:1. 計算本期可加計抵減額
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3×15%=0.45萬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2+0.45=2.45萬元
2. 計算本期應納稅額
(1)計算抵減前應納稅額
銷項稅額為(300-194)/(1+6%)×6%=6萬元;
進項稅額為3萬元;
抵減前一般計稅應納稅額=6-3=3萬元;
(2)計算抵減后應納稅額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與應納稅額相比較: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抵減后應納稅額為3-2.45=0.55萬元。
(3)發票開具
① 全額開普通發票300萬元;
②194萬元開具普通發票,106萬元開具專用發票。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四)免征增值稅
1.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稅
4.提供境外旅游服務免征增值稅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務:……8.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財稅〔2016〕36號附件4第二條第一項)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旅游服務不征稅。(財稅〔2016〕36號)附件1)
5.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6.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一項、第十二項
7. 進口免稅
口岸進境免稅店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口岸進境免稅店是設立在對外開放的機場、陸路和水運口岸隔離區域,按規定對進境旅客免進口稅購物的經營場所。國家對口岸進境免稅店實行特許經營。
依據:《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旅游局關于口岸進境免稅店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號)
8. 離境退稅
離境退稅物品退稅率專題學習
口岸進境免稅店免征消費稅。
口岸進境免稅店是設立在對外開放的機場、陸路和水運口岸隔離區域,按規定對進境旅客免進口稅購物的經營場所。國家對口岸進境免稅店實行特許經營。
依據:《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旅游局關于口岸進境免稅店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號)
(一)提供代理服務
收入:傭金收入,成本:人員工資等。
例:甲旅行社代張某訂酒店,酒店收到旅行社支付的房費500元,向張某所在公司開具發票;酒店支付給旅行社10%的傭金50元,收到旅行社開具的發票。
旅行社銷售收入=向張某收取的500元住宿服務收入+向酒店收取的50元傭金收入
成本=支付給酒店的450元住宿費
旅行社會計處理:
(1)收到張某支付的房費
借:銀行存款 500
貸:其他應付款 500
(2)支付酒店500元時
借:其他應付款 500
貸:銀行存款 500
(3)收到酒店支付的傭金50元時,向酒店開具發票,品名為:*經紀代理服務*代訂住宿費(如果是向用戶收取傭金,則開給用戶)
借:銀行存款 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7.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83
(二)轉售
例:甲旅行社代張某訂酒店,開具給張某發票品名為:*住宿服務*代訂住宿費,金額550元;支付酒店500元,收到酒店開具的發票金額500元。
1. 收到張某支付的房費
借:銀行存款 5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18.8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1.13
2. 支付酒店500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
貸:銀行存款 500
(三)提供旅游服務
收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成本費用: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
例:甲旅行社收取張某旅行費2000元,其中代張某訂酒店費用500元。
1.收取旅行費時:
借:銀行存款 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886.7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3.21
2.支付酒店住宿費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0
貸:銀行存款 500
3.收到酒店開票發票,差額扣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28.30
貸:主營業務成本 28.3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84.91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84.91
注:增值稅差額納稅=(2000-500)/1.06×6%=84.91元。
1.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享受差額征稅政策并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票,是否可以作為抵扣憑證?
答:納稅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務代理等票務代理機構依6%稅率開具的代理旅客運輸費用電子普通發票,是購進“現代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屬于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不能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關于其他票據計算抵扣的特殊規定。按照現行進項稅抵扣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取得上述電子普通發票,不能作為抵扣憑證。
2.到大使館辦理簽證發生的簽證費,大使館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旅行社代理簽證費用可以找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旅行社代理簽證收取的代理費按經紀代理服務征收增值稅,若不是文件規定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范圍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大使館辦理簽證收取的簽證費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我是一家主營旅游服務的企業,在向另一家公司提供定制旅游服務時,對方要求提供交通費發票原件方便報銷,請問票據原件如果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我司以什么為差額扣除憑證?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將火車票、飛機票等交通費發票原件交付給旅游服務購買方而無法收回的,以交通費發票復印件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4.旅行社為客戶提供的自由行服務,僅提供機票預訂或機票+酒店預訂服務,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該業務是否按旅游服務征收增值稅?
答:旅游服務,是指根據旅游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的機票預訂或機票+酒店預訂服務,屬于為旅游者組織安排交通、住宿服務,應按旅游服務征收增值稅。
5.我司委托旅行社為公司員工包機前往外地開會,旅行社按旅游業差額征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我司,我司向其要求按有形動產租賃開票給我司,請問對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及企業實際經營業務的內容如實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經營租賃服務,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有形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按照標的物的不同,經營租賃服務可分為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水路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經營租賃。干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因此,納稅人應按上述規定自行判斷是否屬于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服務。
6.旅行社與旅游景點合作的過程中,旅行景點向旅行社的返利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發票如何開具?
答:旅行社取得景點的返利,由旅行社視同提供旅游服務按6%稅率向景點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景點委托其他機構或個人銷售門票實際收取的價款低于門票票面價格的,價差部分視為返利,參照前述內容處理。
7.旅行社為客戶取消代訂的機票,收取的退票費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六)現代服務……8.商務輔助服務……(2)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已預訂機票發生退票的,由于航空公司未實際提供運輸服務,因此航空公司收取的退票費不征收增值稅。旅行社收取的退票費中轉交給航空公司的部分不征收增值稅,屬于旅行社收取的手續費部分應按照經紀代理服務征收增值稅。
8. 旅行社差額征稅,開具的普通發票是不顯示稅率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稅率欄顯示的是*號。
9. 我公司員工通過攜程網訂酒店,住宿完成后,直接由上海赫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6%,貨物名稱為:代訂住宿費;請問我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嗎?
答:根據貴公司的業務描述,攜程等代理平臺只能針對收取的代理費用開具代理服務費發票,不得將收取的全部款項開具代理費發票,否則不屬于代理業務,上述開具的發票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取得未按規定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扣稅憑證。收取的住宿費應由實際提供服務的銷售方開具住宿發票。
10.旅行社或旅游網絡平臺(如途牛網、攜程等)提供代辦交通、住宿、餐飲、門票、簽證等服務,應按照什么稅目繳納增值稅?
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旅游服務是指根據旅游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因此,提供代辦交通、住宿、餐飲、門票、簽證等服務可按照旅游服務繳納增值稅。
11.我公司是旅行社,存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當月確認收入,但根據合同相關條款下月付款時開具發票,請問我公司在申報系統里可否當月填報未開票收入,待下月實際開票時,再將上月申報的未開票收入那欄對應填寫上月已經確認收入在本月開票金額以負數填列是否可行,若不行這種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但推遲開票的情況該如何操作?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因此,您旅行社提供服務按上述文件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并在確認當期如實申報,如未開具發票可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未開具發票”欄目申報納稅。待實際開具發票當期,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開具發票”欄目填報該筆銷售額并在“未開具發票”欄目同時填報對應的負數銷售額。
12.出差的機票由旅行社代購,機票款2000元收取手續費50元。請問對方給開具的發票金額能和收取的手續費用一起開2050元嗎?(如果這樣開,發票上的金額和機票上的金額就不符了)還是只開50元的代購手續費用發票。其余2000元是由航空公司開具的發票金額做報銷入帳。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因此,如機票是由旅行社跟航空公司購入再銷售給旅客的,應由旅行社就收取的機票款和手續費全額給旅客開具發票;如機票是由航空公司開具給旅客,旅行社代為收取款項的,該機票款不屬于旅行社的銷售額,旅行社僅就收取的代理手續費開具發票。
13.旅行社的出境游業務是否免增值稅?這個需要事先審批或備案嗎?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的規定,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服務。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您公司提供的旅游服務符合上述規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稅稅收優惠。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的規定,納稅人發生免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除提供第二條第(二十)項所列服務外,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一)《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附件1);(二)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八)項和第(十六)項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國際運輸服務,應提交實際發生相關業務的證明材料;(五)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應提交服務或無形資產購買方的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資料。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的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第八條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時,以下列材料之一作為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一)旅游服務提供方派業務人員隨同出境的,出境業務人員的出境證件首頁及出境記錄頁復印件。出境業務人員超過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證件復印件。(二)旅游服務購買方的出境證件首頁及出境記錄頁復印件。旅游服務購買方超過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證件復印件。因此,如您司發生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務的免征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應按上述規定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14.我單位的旅行社小規模季度申報增值稅企業,假設2023年1季度營業收入40萬-營業成本30=應稅營業收入10萬,也就是抵扣成本后納稅的辦法。小規模納稅人季度營業收入小于30萬是否可以免交增值稅?這個30萬是指扣除成本前的35萬收入還是抵扣成本后10萬的營業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15.旅行社開具的“旅游服務-代訂住宿費”能開具專用發票嗎?還是只能開具普票?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和附件2第一條第三款第八項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因此,如旅行社選擇差額納稅,代訂住宿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16.公司準備組織員工外出旅游,和旅行社簽訂了一份旅游合同,請問這份旅游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規定,旅游合同不在條例所列舉憑證的范疇之列,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17. 我公司是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旅游公司,想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累計銷售額該如何計算?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一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指在納稅人存續期內的連續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的全部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其中包括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或當季)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行為”)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
18.我是一家新成立的旅游企業,且為一般納稅人,最近聽新聞介紹說符合條件可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請問具體是什么條件呢?
答: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根據上述政策,符合條件的旅游企業是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的。
19.我是一家符合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條件的旅游公司,請問享受優惠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納稅人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的加計抵減政策,僅需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一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其中,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需提交《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需提交《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20.我是一家科普單位,近期想舉辦一場面向中小學生的親子航天科普活動,請問有什么增值稅上的優惠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21.我是一家提供旅游服務的公司,最近收到一張由稅務機關監制的公園門票,請問這張公園門票可以作為增值稅差額扣除的票據嗎?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八項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營改增后,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屬于予以保留的票種,由稅務機關監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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