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的激勵,跨境電商這一數字經濟新形態得到了迅猛發展。據統計,
海關跨境電商管理平臺零售進出口總額從2015年的360.2億元增長到2022年的2.11萬億元,增長了
58倍。
跨境電商,是跨境電子商務的簡稱,有
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的定義。
廣義的跨境電商,是指
電子商務在進出口貿易和零售中的應用,即分屬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達成交易、進行支付結算,并通過跨境物流送達商品、完成交易的商業活動,
包括跨境電商、進出口跨境電商及相關服務商。
狹義的跨境電商,是指
跨境零售電商,即分屬于不同關境的交易主體,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達成交易、支付結算,并通過跨境物流將商品送達消費者手中的交易過程,
包括零售進口跨境電商和零售出口跨境電商。
當前我國對跨境電商
零售出口實行全部免稅和退稅的政策,不存在走私逃稅的問題;但對跨境電商
零售進口實行減稅和免稅政策,故可能存在走私逃稅的問題。
與一般貿易等進口方式相比,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有其獨特的稅收政策優勢,即可享受更低的稅率。
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第3條規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
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元。
在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后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2018年11月28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1條規定,
跨境電商的商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內、
限于個人自用并滿足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規定的條件。
(2)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
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信息“三單”比對。
(3)
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進出境快件運營人、郵政企業能夠接受相關電商企業、支付企業的委托,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
2018年11月29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
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第2條規定,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一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一般貿易管理。
根據這些規定,“跨境電商稅”與“一般貿易稅”存在稅差。如果進口的商品不符合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交易限額的條件,就應以一般貿易的方式申報進口,繳納相應的一般貿易稅。
如果商品名義上是通過跨境電商申報進境,但實際上又以偽報貿易的方式少交部分稅款,則
涉嫌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跨境電商走私,就是以非法手段騙取這一稅收政策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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