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
關于印花稅退稅的規定,新舊印花稅是這樣規定的。
舊印花稅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2、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條款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一旦簽訂合同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新印花稅法下
1、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三(八)納稅人多貼的印花稅票,不予退稅及抵繳稅款。
2、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三(七)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3、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三(二)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三(三)納稅人因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導致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減少或者增加的,納稅人應當按規定調整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重新確定應稅憑證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調整后計稅依據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調整后計稅依據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前后對比
1、新舊印花稅法下,對于多貼印花稅票的情況下多交的印花稅,都是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這個也好理解,印花稅票的票面稅額是定額的,貼了一張就是一張的稅額,稅務局是不會給你找零的,例如,只需要繳納3元的印花稅,貼了5元的印花稅票,這種情況下,就是多交了2元的印花稅,而且是無法退稅的,多交只能多交了。
2、新舊印花稅法下,未履行的應稅合同,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這個呢怎么理解,可以這樣來,印花稅是對單位和個人書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征收的一種稅,具有憑證稅性質,實質上是對經濟行為的課稅,也是一種行為稅。印花稅的納稅環節應當是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條款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一旦簽訂合同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3、新舊印花稅法下,合同和實際金額結算不一致情況下有變化(已履行)。以前稅務局的執行口徑基本是以初始合同為依據,這樣有利于征管,但往往會造成納稅企業多交稅的情形。
比如,之前國稅地字〔1988〕25號9.某些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應否補貼印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新的《印花稅法》實施之后,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后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后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后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所以,納稅人注意了!
如果結算金額與應稅合同額不一致涉及退稅,想退稅,則必須對應稅合同所列的金額根據結算金額進行變更,簽訂合同變更協議,否則不予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