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金稅四期”上線的話題不斷升溫,納稅人對與稅息息相關的各類經濟業務的合規意識也逐漸提升。
與此同時,各類吸睛推文層出不窮。網絡搜索關鍵字“公轉私10萬”,各類“將被嚴查”“會被監控”甚至是“面臨稽查”的標題黨層出不窮。
那么公轉私10萬是否真的是大額轉賬的限額?什么情況下又真的會被稅務局關注呢?
一,10萬轉賬關注限額由何而來?
中國人民銀行自2016年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來,對大額、可疑交易的監管逐漸加強,并于2020年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開展大額現金管理試點的通知》,在試點地區加強監管。
其中,10萬元的轉賬關注限額來源于“經試點行調研分析,各地對公賬戶管理金額起點均為50萬元,對私賬戶管理金額起點分別是河北省10萬元、浙江省30萬元、深圳市20萬元”。
換言之,對其它地區發生的境內款項劃轉,金融機構應按監管規定對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情況進行大額交易報告。
由此可見,出于反洗錢審查目的,監管的確對大額交易有比較明確的限額口徑。但所謂的公轉私10萬就會被稅務局關注可能是略微過度解讀了。需要明確的是,對于大額交易的限額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置的反洗錢報告要求,并不是稅務機關設置的審查門檻。
那么對于超限額轉賬,稅務局是否有后續追蹤的可能呢?
二,稅務局是否可以監控大額轉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五十四條第六款,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稅務機關可以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其中關鍵字,我們認為是“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對儲蓄存款的調查是有前提的,僅對稅收違法案件的嫌疑人有調查需求時,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由金融機構配合提供資料。
由此可見,稅務局對銀行賬戶監控的說法是不符合邏輯的。同時考慮稅務機關與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獨立性,我們認為“金稅四期”上線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稅務機關推送信息的頻次和限額等仍需要多機構之間磨合與協商,對于銀稅互通的程度還需理性看待。然而,對于不合規的未稅公轉私,還是需要避免的。
三,哪些不合規公轉私需要盡量避免?
眾所周知,股東需就股息紅利分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很多企業主為了所謂的“避稅”,通過往來款的形式將錢款在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下,轉賬給股東。股東需要避免的就是股東借款跨期且未用于生產經營的情況下,被視同股息紅利分配。[2]
換言之,20%的個人所得稅,還是避無可避。企業主應防止自己的思維與稅收法律法規的差異導致弄巧成拙。若此類往來款操作被判定為股息紅利分配,則個人需補繳個人所得稅及滯納金,企業則可能為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承擔稅款50%到三倍的罰款。
私賬收貨款是不少企業主面臨的問題,那么私賬收貨款后續對個人有什么稅務風險呢?
首先,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行為,應履行增值稅納稅義務。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原本由企業銷售貨物產生的增值稅銷項稅可以抵扣相應的進項。如果此時用個人賬戶收取貨款,則增值稅申報納稅義務并沒有履行。
其次,如果視同是個人財產轉讓收入,則由于貨物成本由企業支付無法匹配到個人,收入可能被視為個人所得,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樣看來,公轉私收到的貨款,每筆收入都屬于未稅收入,企業主收到口袋的也可能是一顆定時炸彈。
企業員工報銷是常見的公轉私轉賬情形,且符合規定的報銷轉賬前不涉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高管發生的行程屬于與企業取得收入相關的費用,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果相關費用屬于企業高管的私人出行,也就是“沖票”,那么如果此類費用已入賬,企業需要對相關的費用進行納稅調增,也就是就費用乘以企業所得稅稅率,繳納稅款。
如果企業想要在稅前扣除,可以參考職工福利費角度,則需要在職工工資總額14%的限額內扣除,但需要按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總而言之,高管私人行程的報銷,并不是想象中的“一手交票、一手交錢”就無后顧之憂了,后續也可能是稅務后續管理的方向。
公轉私10萬,就會被稅務局關注?相信這個疑問已經得到了解答。
企業主還需避免企業日常經營與私人賬戶混為一談,防止后續由于企業風險導致家庭財富總量受到影響。若想要保全積累的沉淀資金,則可以通過保險以及保險金信托等金融工具,達到有效的家企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