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準確了解"靈活用工平臺"的業務實質和風險,本文分析靈活用工平臺的特點,幫助采購靈活用工平臺服務的企業對靈活用工平臺的業務內容和稅收風險有更清晰的認知。
當前,國家在大力支持靈活用工就業!國家發布多項措施,積極促進零工市場、靈活就業等健康發展培育就業新增長點。據人社部發布的信息,我國靈活就業人員規模已經達到2億人!為了扶持靈活用工互聯網平臺經濟模式的良性發展,同時也為了靈活用工互聯網平臺企業的成功落戶經營,解決目前部分傳統企業及各互聯網服務平臺存在的招工難、人力成本高的難題。
近期,靈活用工平臺頻頻爆雷,部分靈活用工平臺操作不合規,利用政策漏洞在沒有真實用工場景、沒有發生真實業務,虛構場景提企業進行稅籌,操作虛開發票、偷漏稅等違法行為。
針對靈活用工行業風險,新零工總結了以下識別和應對風險的“五步法”具體如下:
第一步 靈活用工平臺是否與稅務機關簽訂《委托代征協議》
委托代征平臺或將迎來巨大變革,據悉,為響應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全國各省市都要執行暫停與平臺企業新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有利于稅收管控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委托某一單位進行代征稅款,由此形成委托代征關系,受托單位按照委托協議,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行為。
根據稅務相關規定,平臺企業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縣市區稅務機關應按照企業開辦全流程“一件事一次辦”要求,根據企業申請及時辦理信息確認、發票領用等開辦環節涉稅事項。對未與稅務機關申請簽訂《委托代征協議》的,縣市區稅務機關不得比照省級靈活用工平臺經濟相關稅收服務和管理文件為平臺企業辦理有關涉稅事務。因此企業在和靈活用工平臺業務合作時首先要關注的是這個靈活用工平臺和稅務機關之間是否存在委托代征協議。
第二步 采購的服務是否屬于靈活用工平臺業務經營范圍
在市場紅利的驅動下,不少公司紛紛跟風轉型靈活用工業務,為靈活就業者提供六種靈活的就業方式:勞務派遣、兼職、實習生、返聘已退休人員、分包。
主要適用于:
但目前市面上一些所謂的“靈活用工平臺”,通過虛開普通發票套取資金的“避稅”方法早不新鮮,但是在靈活用工經濟大行其道的背景下,一些虛開空殼公司披上“靈活用工”外衣,宣傳代發工資、獎金、合理避稅,竟能使眾多公司信服,令人匪夷所思,其中根本原因還是利益蒙蔽雙眼。
且不說這些事項本身的籌劃是否合法合規,政策規定的靈活用工平臺經營范圍本身就不包括這些業務事項。部分“靈活用工平臺”過度的宣傳,導致企業難以識別自身靈活用工需求,從而產生濫用平臺的風險。所以,企業家作為領導者,其彈性員工對企業是否合適要有較高評判,企業應結合自身條件采取彈性就業方式,否則就會牽扯到刑事責任。
第三步 與靈活用工平臺合作的業務本身是否真實
業務是否真實是靈活用工平臺運作的核心。在選擇通過靈活用工業務來節約稅收成本時,一定要對平臺本身的風控意識和風控能力,業務流程的規范性進行考察,選擇風控能力強的正規平臺合作,才能避免企業自身被牽連的風險。
特別是在當下大數據高速發展的年代,金稅四期來臨之際,監管部門不斷加強互聯監控技術,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及解決企業在共享經濟的大環境下遇見的新問題時,一定要提升企業自身的風控意識和風控能力,讓企業的經營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盈利,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任何想利用“灰色地帶”實現獲利的行為,終將自食惡果。
第四步 勞務報酬與經營所得界定是否準確
平臺經濟中的靈活用工收入到底是勞務報酬亦或經營所得,國家稅務總局在2020年就曾就此問題進行了明確答復。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765號建議的答復中提到:“關于明確靈活用工人員從平臺獲得的收入作為經營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靈活用工人員從平臺獲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兩大類。靈活用工人員在平臺上從事設計、咨詢、講學、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等勞務取得的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由支付勞務報酬的單位或個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時并入綜合所得,按年計稅、多退少補。
靈活用工人員注冊成立個體工商戶、或者雖未注冊但在平臺從事生產、經營性質活動的,其取得的收入屬于“經營所得”應稅項目,“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經營所得稅率表,按年計稅。因此,靈活用工人員取得的收入是否作為經營所得計稅,要根據納稅人在平臺提供勞務或從事經營的經濟實質進行判定,而不是簡單地看個人勞動所依托的展示平臺,否則容易導致從事相同性質勞動的個人稅負不同,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
第五步 靈活用工業務金額認定是否合理
建議企業應按照上述“五步法”對靈活用工平臺資質和發票合規性進行審核,事先搜集和備齊證明企業經營真實性等信息,規避由于靈活用工平臺的濫用給企業帶來的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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