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臺經濟的核心是我們是否能真正為他人創造價值,正因為能夠創造價值,人們才想聚集到一起,然后我們一起才形成一個平臺。”
——阿里巴巴 張勇
平臺連接供給方與需求方,一方為企業,另一方為個人。比如,滴滴出行中的專車和出租車運營模式,近年來新興的共享醫療、人力資源外包平臺等都屬于這種模式。
靈活用工模式
100%實現四流一致:業務流、合同流、付款流、發票流
在平臺經濟用工模式中,用工單位通常是法人,服務或勞務的供給方一般是個人。
具體交易結構包括如下兩端:
①用工企業與靈活用工平臺簽訂服務協議,用工企業將結算費用和一定比例的服務費充值到平臺,平臺向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完成現金流和票據流;
②靈活用工平臺與自由職業者簽訂電子協議,待人員提供服務后,平臺將稅后報酬發放到其賬戶。
根據此模式,靈活用工平臺上提供服務的個人被視作“個體工商戶”身份。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從事辦學、醫療、咨詢、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及其他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靈活用工平臺需幫助個人端實現代征代繳個稅,所以,靈活用工平臺最關鍵的資質就是“委托代征資質”,只有平臺具備“委托代征資質”,若沒有該資質,平臺便無資格代自然人繳納低稅率的稅負。
作為企業方,若要與靈活用工平臺合作,一定要了解平臺是否取得了委托代征資質,另外還需要考察平臺是否有合規的風控體系做保障,防止不正規平臺爆雷,殃及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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