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靈活用工人員在靈活用工平臺取得的收入作為經營所得
2023-06-06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省十三屆人大五次會議第391號建議答復的函
您提出的《關于開展自然人委托代征模式的建議》(第391號)收悉,感謝您對稅收工作的關心和支持!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48號)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依照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后,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并如實申報納稅。
因此,依法應辦或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個人,發生納稅義務的,可申報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后,納稅人應當依法按期連續申報,履行納稅義務。
為有效避免利用他人身份證信息進行登記的行為,明晰征納雙方權利義務,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靈活用工人員應按規定進行實名信息采集驗證,實名信息可到辦稅服務廳現場采集,也可通過江西省電子稅務局、微信公眾號網上采集。對委托辦理的,可以出具簽字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辦理,在稅務登記后,靈活用工人員須完成實名信息的采集驗證。
二、關于明確靈活用工人員在平臺取得的收入作為經營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765號建議的答復》中明確了該問題,即:靈活用工人員從平臺獲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兩大類,取得的收入是否作為經營所得計稅,要根據納稅人在平臺提供勞務或從事經營的經濟實質進行判定,而不是簡單地看個人勞動所依托的展示平臺,否則容易導致從事相同性質勞動的個人稅負不同,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
根據《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第二條規定,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稅收一般為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靈活用工人員辦理稅務登記后,屬于具有獨立納稅能力的納稅主體,應依法按期自行納稅申報,不屬于委托代征稅收的范圍,但靈活用工人員可授權平臺企業代為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
四、關于靈活用工人員視同個體工商戶按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小微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8765號建議的答復》對該問題進行了明確,即靈活用工人員如辦理了稅務登記,并選擇按期納稅,履行按期申報納稅義務,則可以按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免征增值稅政策;如未辦理稅務登記,或只選擇了按次納稅,則應按規定享受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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