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用工”背后的企業稅負邏輯
2023-04-07
靈活用工按網絡定義劃分,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為代表的時間上的靈活;以勞務派遣為代表的雇傭形式上的靈活;以業務外包為代表的服務形態上的靈活;以平臺型用工為代表的就業形式上的靈活。我們按著這四種類型剖析一下企業的業務邏輯以及稅負邏輯。
1. 非全日用工
只是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與全日制勞動合同在時間管理、報酬支付等有一定的區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個人所得稅:自然人取得的報酬為工資薪金所得,企業在支付報酬后,需要按月為員工申報預繳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員工如果多處取得非全日用勞動報酬的,第二年需要自行匯算清繳綜合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企業對外支出的自然人報酬,按著實際支付的金額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社保:非全日制用工,根本社保法的相關規定,企業可以不為自然人繳納社養老保險及醫療保險等,但需要為自然人購買工傷類保險。
用工企業不與自然人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與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合同,此時自然人并沒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與派遣單位簽訂的全日制勞動合同。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 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個人所得稅:自然人取得的收入為工資薪金所得,由派遣單位(與其建立勞動合同)為其申報預繳個人所得稅。用人的單位并不為其申報繳納個稅。
企業所得稅:用人單位向派遣單位支出勞務費,派遣單位為其開具增值稅發票,企業根據發票及支付記錄等相關憑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社保:派遣單位(與其建立勞動合同)為自然人繳納社保,如果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不在同一地的,則應在實際工作地繳納社保。
注意:勞務派遣解決的業務需要為非主營業務的替代崗位,不能作為主要用工的手段;用工數量有嚴格的規定,一般規定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
合同類型:
企業可能就某一項業務與某一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簽訂業務外包合同,由某一個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自行完成相應的工作;也可能與某一個自然人簽訂業務合同,由該自然人完成相應的工作。此時與自然人簽訂合同就為靈活用工的一種類型。
個人所得稅:此時,某一個自然人自行為某一個企業提供某一項勞務活承攬某一類業務,可能發生個人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義務,也可能發生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需要根據具體業務進行區分。
如果自然人產生勞務報酬的納稅義務,則由自然人到稅務局代開發票,開具發票時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企業在為自然人支付報酬時預扣預繳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自然人在第二年匯算清繳時再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匯算清繳。
如果自然人產生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則由自然人到稅務局代開發票,開具發票時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此時稅務局會核定征收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支付報酬時不再預扣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企業根據取得的發票、對外支付記錄及合同等相關憑據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憑據即可。
社保:因為企業和自然人并未建立任何用工的關系,所以沒有社保等義務。
分析:自然人通常不愿意到稅務局代開發票,并提前預繳增值稅等;企業為自然人預扣勞務報酬個稅,適用的稅率較高,自然人不愿意扣繳個稅;預繳勞務報酬必然要匯算清繳,因為自然人也會覺得較為麻煩。
用人單位不在于自然人產生用工關系,而是將可以眾包的業務發布在平臺,由平臺里面入職的自然人自行接受任務并完成任務。
個人所得稅:此時,發布任務的企業無自然人沒有直接的關系。自然人取得報酬需要申報的個稅由平臺完成,平臺通常在提供平臺化用工時已經取得相應的某地稅務部門發放的委托代征資質,平臺會為平臺入職的靈活職業者統一完成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完稅(一般為經營所得核定征收),并批量代為開具相應的增值稅發票。
企業所得稅:發布任務的企業需要支付費用到平臺,平臺為其開具增值稅發票,其以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及支付憑據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即可。
特殊分析:此時,企業并不是所有業務都可以通過平臺化用過解決,通常只有營銷推廣類、直播帶貨類、設計服務類、在線醫療、教育、咨詢等服務類、物流類、派送類、出行類等業務可以通過此類用過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