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
一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收集以下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
一)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考勤記錄。
四)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社會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
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
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靈活用工是指全日制勞動用工以外的四種形態:
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為代表的時間上的靈活;
以勞務派遣為代表的雇傭形式上的靈活;
以業務外包為代表的服務形態上的靈活;
以平臺型用工為代表的就業形式上的靈活。
與傳統式的用工形式相比較,
靈活用工是不存在勞動關系,不用承擔社保,雙方產生糾紛案件也只適用于民法不適用于勞動法。靈活用工平臺是作為一個中間平臺,
連接企業和靈活就業者,利用信息技術高效解決雙方在靈活用工過程中的痛點難題。企業通過用工平臺靈活地發布任務,個人通過平臺靈活地承攬任務。然后平臺利用系統操作,快捷完成酬勞結算,企業省去大量支付核算工作,個人也不用再擔心結算周期長、酬勞難到手等問題。
此外靈活用工平臺作為服務方給企業提供合規憑證,并代征靈活就業者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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