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高速發展,企業用工方式已經不再僅僅局限于傳統勞動和勞務用工這兩種方式了,近幾年,靈活用工作為一種新型用工方式,儼然已經被越來越多企業及個人了解和使用,傳統用工方式打破重組,有效降低企業用工成本,同時也為個人提供多種就業方式及途徑,一舉雙得,合作共贏。
一、從合規操作的角度來看
首先,企業本身有業務開展,不是空殼公司;
其次,通過平臺發放的這些人員跟企業是沒有簽訂勞動、勞務合同,同時不存在社保關系,并且真實的為企業提供了相關工作內容,通過靈活用工平臺發放結算傭金,企業再通過靈活用工平臺開具、獲取相應發票做賬,這個完全是合法合規的。
正常來說,企業跟個人發生了相關業務,換而言之,也就是說個人給企業提供了相關服務,企業給個人支付傭金,那么個人作為收款方是需要給企業開具發票的,但是,個人沒有開票的權限,無法給企業提供相應發票做賬,除非去稅局代開發票,但是,每次跑稅局代開太麻煩,個人也不愿意弄,而走靈活用工平臺給個人發放傭金,靈活用工平臺的作用就是相當于稅局,合法合規代替個人給企業開具發票,同時為個人代扣代繳個稅。
二、從不合規的角度來說
不合規操作,一般常見的幾種情況如下
1、空殼公司,套取發票;
2、所開具的發票類目,跟實際業務不相符,例如:個人給企業提供的業務內容是:產品推廣、宣傳,但是,開具的發票類目是:現代服務*技術服務費;
3、找人代收,個人并沒有真實的給企業提供相關服務,只是從靈活用工平臺承接、過一道,以此來達到開具發票的目的;
4、資金回流,關于回流有三種違規操作情況:
a.直接回流到企業,個人通過靈活用工平臺發放、接收后轉回到企業公戶,這個是萬萬不能;
b.回流到個人,例如:張三通過靈活用工平臺接收傭金,而后轉賬到李四銀行卡;
c.回流到企業股東、監事以及高管人員,用家人、朋友及其親屬銀行卡接收,然后轉賬回流到股東、監事及高管本身。
d.企業業務涉及到電信詐騙、理財詐騙等不合法經營和操作。
三、靈活用工的積極意義,始終還是利大于弊
1、對于國家:能夠有效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增加國庫收入;
2、對于社會經濟:平衡地區發展差異,有效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3、對于企業:降低用工成本,給企業減負,釋放企業活力;
4、對于個人:提供多種就業方式及途徑,同時明顯增加個人收入。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一個顯而易見的結論:關于使用靈活用工是否會有涉及到逃稅,避稅的風險,本質上還是取決于企業是否合法、合規操作,合法合規操作,并且業務真實,那么則不存在任何風險,反之,如若企業不合法,不合規操作,不管是否使用靈活用工平臺,還是通過其他方式和渠道獲取發票,同樣會有稅務稽查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