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登記工作的通知(市監注發〔2022〕102號)》規定,個體工商戶申請變更經營者的,申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者變更登記,也可以按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通過“先注銷、再設立”的方式實現經營者變更。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之前,應當結清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實務中,主要還是要通過“先注銷、再設立”的實現經營者的變更!
答:為向納稅人最大程度釋放減稅紅利,個體工商戶今年經營所得已經繳納稅款的,也能享受稅收優惠。具體辦法是,2023年1月1日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發布前(原應納稅所得額不超100萬減半征收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延續新政2023年3月26發布,適用范圍2023.1.1-2024.12.31,政策出臺存在滯后性,發布前第一季度個稅已申報繳納,政策給予了抵減或退稅的處理辦法)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當年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答: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答:個體工商戶在預繳和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時均可享受減半政策,享受政策時無需進行備案,通過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相關欄次,即可享受。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自動為其提供申報表和報告表中該項政策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 )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舉例】納稅人李某經營個體工商戶C,年應納稅所得額為800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500),同時可以享受退伍軍人政策減免稅額2000元,那么李某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第一步:計算李某經營個體工商戶C的經營所得應繳納的個稅A。
A=80000×10%-1500=6500元
第二步:計算李某經營個體工商戶C享受減半征收個稅的減免稅額B。
B=(6500-2000×80000÷80000)×(1-50%)=2250元
(備注:其他政策減免稅額主要指的是國家對特殊人群再就業從事個體經營給予的個稅減免扶持政策)
答:根據《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5號)》、《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登記工作的通知(市監注發〔2022〕102號)》規定,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結個體工商戶涉稅事項后,再申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變更登記。市場監管部門接受申請人提交的紙質《清稅證明》,具備數據共享條件的,通過數據共享的方式獲取其稅務事項結清情況的信息。經營者變更后,及時將相關登記注冊信息推送至稅務部門。
答:對于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原經營者應當在變更之前,按照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注銷規定清稅。
經營者變更之后,定期定額予以保留。新經營者應繳稅款從原經營者清稅的次日起延續。如果原經營者清稅時點在稅款屬期當中,未繳納整個屬期稅款,新經營者在稅款屬期結束后,通過更正申報方式補充申報繳納當期稅款。如果原經營者清稅時點在稅款屬期最后一日,已完整繳納整個屬期稅款,新經營者自下一個稅款屬期開始正常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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