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勞動法學的角度看,靈活用工指的是標準雇傭之外的用工形式,那么什么叫標準雇傭關系呢?
一般指全日制、無固定期限,相應地,靈活用工即用人單位以標準雇傭之外的方式,與勞動者構成非標準勞動關系或非勞動關系。
在具體實踐上,靈活用工包括了以下幾個模式:
1、勞務派遣
由勞務派造機構與派遣員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往其他用工單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2、人力資源外包/崗位外包
發包單位將部分業務委托給人力資源外包公司,人力資源外包公司根據業務流程、崗位職責招聘及培訓人員,并由這些員工向發包單位提供服務、完成業務。(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3、業務外包
企業將一些非核心的、輔助性的功能或業務外包給外部的專業化機構。(適用民法、合同法)
4、短期工(如兼職、實習、日結、零工等)
指勞動者向用工單位/平臺提供勞務、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目標。(適用民法、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
5、依附性自雇
勞動者以個體工商戶身份與用工單位/平臺建立業務合作關系。(適用民法、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
6、非全日制用工
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適用民法、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
7、眾包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給非特定的大眾網絡。(適用民法、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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