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業都有季節性或者不定期的大量用工需求,比如景區酒店,節假日客流多用工需求旺盛,而淡季客流會少很多;比如電商,每年618和雙11可能因為訂單暴增而需要大量臨時工。在以往可能是平時進行過量儲備,或者是臨時找大量零工解決,但在這個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
1、臨時用工的四大痛點
第一是無票支出問題,企業跟大量零工或臨時工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勞務支出需要發票作為憑證,可如果你要找一個個零散的自由職業者給開發票,那可并不容易。
第二是無票導致了稅負過重的問題,開不出發票就不能抵扣成本支出,于是企業利潤虛高,這就得多交不少企業所得稅,對于企業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冤枉開支。
第三是用人成本居高不下,平時過量儲備員工,但到了淡季也得照發工資、照交社保,如此一來,整體用人成本居高不下。
第四是報稅繁瑣,如果到旺季臨時找大量臨時工,用人單位還得為每位臨時工代扣代繳個稅,工作量巨大,又增加了人工和時間成本。
2、臨時用工是否要繳納社保
臨時工勞務費要發票還是做工資表?要不要交社保?社保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后,對社保繳納的稽查就更加嚴格了,那么臨時工該怎么處理?臨時工是否也一定要繳納社保呢?
先說結論:不一定,要看具體情形。
情形一:與臨時工存在聘用關系,雙方存在實際雇傭關系若臨時工與企業
1、存在實際雇傭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
2、按月定期支付報酬。
企業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給臨時工發放報酬,同時需要幫臨時工代扣代繳社保以及個稅。
舉例來說:公司的保潔、保安人員,雖然該類崗位人員變動性大,但若公司平時就固定設置有崗位,且員工參加單位考勤以及規章制度管理。那么這就屬于存在實際雇傭關系并且有一定連續性,應按工資薪金處理,并且為員工繳納社保,若這些員工已由其他單位繳納(如靈活用工平臺),則不用重復交納。
情形二:與臨時工不存在聘用關系,臨時工提供勞務,不存在實際雇傭關系
1、不存在實際雇傭關系;
2、沒有與單位簽訂有期限的勞動合同;
3、只是提供偶爾或按次提供的勞務,并按次支付報酬。這種情況就應該按照勞務費處理。
這類員工提供勞務需要去稅局代開勞務發票,企業憑勞務發票入賬,個人所得稅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
比如:企業辦公室等房屋裝修,請來的粉刷工,油漆工,搬運貨物臨時找來的搬運工,企業一般是不會固定設置這些崗位,員工提供的也不是連續性的服務,這類員工提供勞務需要去稅局代開勞務發票,企業憑勞務發票入賬,個人所得稅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
勞務費雖然也是人工費用,但是和工資薪酬分開。勞務費的金額是不作為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的基數的。接受勞務的企業不需要為提供勞務的人繳納社保。
被勞務派遣的員工的社保應該由誰繳納關鍵要看當初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合同是如何簽訂的。
如果合同中約定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勞務費,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給被派遣員工工資,并且繳納社保的,那么該情形下用工單位與被勞務派遣的員工不存在實際雇傭關系,也不需要承擔社保。
如果被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應該由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可以一旁協助。主要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可以和用工單位協商賠償事項。
1、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兼職取得的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已累計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退休后再任職則不需要再繳納社保。
所以無論是按照“工資薪金”還是“勞動報酬”,企業都不需要再考慮要為退休返聘員工繳納社保的。
實習生主要是指在校生和剛畢業的大學生和中職生,在有經驗的工作人員的指導下學習實際工作經驗,屬于非正式的勞工。單位和實習生不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是三方協議。
實習生的個稅由企業正常代扣代繳,但不需要為其繳納社保。
3、靈活用工是稅籌的一種落地方式
面對復雜的臨時用工問題,目前最好的解決方案是靈活用工平臺。
可能有朋友會問,到底什么是靈活用工?用白話說,就是在服務平臺(比如外賣平臺)和提供服務的人(比如外賣小哥)之間,并無直接勞務雇傭關系,而讓兩者連接起來的橋梁,就是靈活用工平臺。
本質上,靈活用工是稅籌的一種落地方式,是企業優化成本結構的一種具體辦法,指企業短期及項目性用工模式,同時也是傳統固定用工的補充。靈活用工平臺可以很好的解決臨時用工的幾大痛點:
發票問題:把靈工業務交給靈活用工平臺,平臺能給企業開具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解決;
靈活用工平臺能給開票,用于抵扣成本后就不用白白多交那么多企業所得稅了,增值稅發票還可用干增值稅的抵扣,因為無票所導致的稅負重問題隨之解決;
用人成本居高不下和報稅繁瑣:靈活用工平臺會代為支付相關報酬,以及代征個稅,這樣企業就省下了大量臨時工所要處理的繁瑣的操作,問題解決。
臨時用工問題,可以優先考慮靈活用工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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